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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帘门伤颈、腰椎 市场主埋单

来源:丹东日报作者:安富09-12-01 我要分享给朋友

  一起生命权健康权官司,历时两年多,法院近日落锤: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。

  事情发生在2007年1月29日。这天傍晚6点半左右,市民汪女士到市内一家市场买完菜后,正赶上市场下班。出大门时,汪女士被正在缓缓下降的卷帘门碰伤头顶部。

   第二天,市场的工作人员陪同汪女士到医院检查。经诊断,汪女士头顶部头皮擦伤、略肿、触痛,四肢活动良好,头颅CT扫描未见异常。同年2月1日,汪女士又到公安医院就诊,经诊断:头皮擦挫伤(已结痂),颈部肌肉扭伤。颈椎、胸椎、腰椎X光片,头颅CT扫描均未见异常。

  拍片未见异常,汪女士仍然觉得头部及颈部不适,又先后到沈阳、丹东的几家医院复查、治疗。2008年7月7日,汪女士通过法律服务所委托法医司法鉴定,法医司法鉴定的分析结论是:汪女士头顶部的损伤与“卷帘门事件”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伤者由于头痛、头晕、颈部不敢活动、肢体发麻,又到省城大医院求治,最后通过颈椎磁共振检查,方确诊为颈椎间盘突出症,因伤者汪女士颈椎多处外伤性间盘突出,可评定为九级伤残。

  汪女士起诉到法院,向某市场提出了诊疗费、误工损失、伙食补助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.4万余元的赔偿要求。市场方面对汪女士的要求提出异议:汪女士受伤经过治疗并没有检查出她所称的颈椎、颈间盘突出的症状。经过一年后,她才出现这些症状,市场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。

  法庭审理认为,某市场作为经营者,理应对前来购物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。某市场对其卷帘门疏于管理,导致卷帘门在下降过程中触击汪女士头部,致使她人身遭受损害,某市场负有主要责任。汪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,在出入市场大门时,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,也存在过错。

  针对某市场提出异议的汪女士颈椎、颈间盘突出与卷帘门触击无关一说,法庭认为,汪女士头部遭受卷帘门撞击之后,始终进行治疗,且某市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汪女士上述症状是其他原因造成的,因此应认定汪女士遭受的损害与卷帘门触击头部之间有因果关系。

  案件几经审理,法院近日落锤:某市场承担60%的责任,赔偿汪女士各项损失3.7万余元,其余损失由汪女士自己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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